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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2-19
【法规编号】 42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保电子认证管理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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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条
  
  凭证之保管及有效使用期限依下列规定:
  
  一用户应妥善保管其凭证密码、辨识码及凭证,以防止遭危害、泄漏、窜改、遗失或冒用。用户有前述疑虑时,须主动向本署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或本人携带书面证明资料亲洽本署办理凭证冻结,经本署确认属实得停止核发或终止该凭证。于终止凭证前,如有相关当事人权益受损时,本署不负赔偿责任。
  
  二本署电子认证作业系依据用户之凭证密码、辨识码及凭证辨识用户身分,至于其实际使用者是否确为用户本人,本署不负辨认之责。用户对本署所发给之辨识码及凭证,不得泄漏或交付予他人,如因故意、过失致他人知悉或遭冒用、盗用时,用户应自行负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用户之凭证密码、辨识码或凭证遗失、遭窃、被其他人非法知悉或用户不欲继续使用其凭证时,应立即通知本署终止其凭证。于终止凭证前,如有相关当事人权益受损时,本署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本署得视需要保存用户凭证及电子认证资料,供电子文件争议纠纷处理之用,并得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保护申请人个人资料安全。
  
  五凭证有效期间为二年,期满后用户欲继续使用者,以经本署凭证签章加密之电子邮件向本署申请凭证重发。重发有效期间为二年。
  
  第 7 条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经用户同意,迳行终止凭证:
  
  一申请凭证提供不实资料者。
  
  二确知用户之凭证已遭未经授权之使用、伪造或窜改。
  
  三凭证有效期满者。
  
  四确知用户死亡、裁撤或解散者。
  
  五违反法令规定者。
  
  如用户死亡、裁撤或解散时,其亲属或清算人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及原领凭证资料,向本署请求终止该用户之凭证。
  
  本署如因政策变更或资讯作业调整,得于一个月公告后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凭证核发作业,用户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
  
  依本办法之程序所建置之凭证终止资讯,本署得于网页为必要之公告。
  
  第 8 条
  
  用户使用本署所核发之凭证,须依照本署网页之指示步骤操作,如因运用、操作不当,致其受有损害时,用户应自行承担。
  
  本署核发之凭证,在有效期间内若因用户电子邮件位址以外之资料 (如:
  
  地址、电话、负责人、机关首长等) 变动,该凭证仍具效力,用户不得以资料不符为由,否认该电子文件之发送行为。
  
  使用凭证时,相关当事人均应事先查验凭证之正确性及有效性。
  
  本署之凭证服务如因机线设备障碍、阻断等理由致无法正常运作时,用户应尽速循其他途径依相关法令规定完成资料传送,不得以前开理由,作为延迟或未办理申报之事由。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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