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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税一[1994]394号
【颁布时间】 1994-06-29
【实施时间】 1994-06-2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0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分局应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按17%税率计征入库税款比按13%税率多征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核,从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款中抵扣,未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不能擅自抵扣。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略)
  
  
199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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