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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0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基本工资审议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为审议基本工资,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设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之;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
  
  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就左列人员派 (聘) 兼之,委员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二经济部代表一人。
  
  三财政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六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代表一人。
  
  八劳方代表四人。
  
  九资方代表四人。
  
  一○专家学者一人至七人。
  
  第 3 条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处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日常事务。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协助工作,由有关单位调兼之。
  
  第 4 条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为审议基本工资,应搜集左列资料并研究之。
  
  一国家经济发展状况。
  
  二趸售物价指数。
  
  三消费者物价指数。
  
  四国民所得与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业劳动生产力及就业状况。
  
  六各业劳工工资。
  
  七家庭收支调查统计。
  
  第 5 条
  
  基本工资经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报行政院核定后公告实施。
  
  第 6 条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委员、职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研究费。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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