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浙地税二[1995]146号
【颁布时间】 1995-06-07
【实施时间】 1995-06-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2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的各级各类承包人、承租人、个体医生等纳税义务人,不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情形之一的。都必须按办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二、各地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