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域环境分类及海洋环境品质标准

[接上页]

  │氨氮│○.三│
  
  ├─────────────────────┼───────┤
  
  │总磷│○.○五│
  
  ├─────────────────────┼───────┤
  
  │氰化物│○.○一│
  
  ├─────────────────────┼───────┤
  
  │酚类│○.○一│
  
  ├─────────────────────┼───────┤
  
  │矿物性油脂│二│
  
  ├─────────────────────┴───────┤
  
  │备注:│
  
  │1 氢离子浓度指数:无单位。│
  
  │2 大肠杆菌群:每 100毫升水样在滤膜上所产生之菌落数。│
  
  │3 其余:毫克\公升。│
  
  │4 未特别注明之项目其标准值以最大容许量表示。│
  
  └─────────────────────────────┘
  
  第 6 条
  
  乙类海域海洋环境品质标准其水质项目及标准值如下表:
  
  
┌─────────────────────┬───────┐
  
  │水质项目│标准值│
  
  ├─────────────────────┼───────┤
  
  │氢离子浓度指数 (pH) │七.五–八.五│
  
  ├─────────────────────┼───────┤
  
  │溶氧量│五.○以上│
  
  ├─────────────────────┼───────┤
  
  │生化需氧量│三以下│
  
  ├─────────────────────┼───────┤
  
  │氰化物│○.○一│
  
  ├─────────────────────┼───────┤
  
  │酚类│○.○一│
  
  ├─────────────────────┼───────┤
  
  │矿物性油脂│二│
  
  ├─────────────────────┴───────┤
  
  │备注:│
  
  │1 氢离子浓度指数:无单位。│
  
  │2 其余:毫克\公升。│
  
  │3 未特别注明之项目其标准值以最大容许量表示。│
  
  └─────────────────────────────┘

  
  第 7 条
  
  丙类海域海洋环境品质标准其水质项目及标准值如下表:
  
  
┌─────────────────────┬───────┐
  
  │水质项目│标准值│
  
  ├─────────────────────┼───────┤
  
  │氢离子浓度指数 (pH) │七.○–八.五│
  
  ├─────────────────────┼───────┤
  
  │溶氧量│二.○以上│
  
  ├─────────────────────┼───────┤
  
  │生化需氧量│六以下│
  
  ├─────────────────────┼───────┤
  
  │氰化物│○.○二│
  
  ├─────────────────────┼───────┤
  
  │酚类│○.○一│
  
  ├─────────────────────┴───────┤
  
  │备注:│
  
  │1 氢离子浓度指数:无单位。│
  
  │2 其余:毫克\公升。│
  
  │3 未特别注明之项目其标准值以最大容许量表示。│
  
  └─────────────────────────────┘

  
  第 8 条
  
  台湾地区沿海海域环境分类,以台湾本岛及澎湖群岛、兰屿、绿岛等离岛,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领海为范围。
  
  依据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质状况,订定台湾地区沿海海域范围及海域分类如下表:
  
  
┌─────────────────────────┬────┐
  
  │海域范围│水体分类│
  
  ├─────────────────────────┼────┤
  
  │鼻头角向彭佳屿延伸至高屏溪口向琉球屿延伸线间海域│甲│
  
  ├─────────────────────────┼────┤
  
  │高屏溪口向琉球屿延伸至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线间海域│乙│
  
  ├─────────────────────────┼────┤
  
  │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线至王功渔港向西延伸线间海域│甲│
  
  ├─────────────────────────┼────┤
  
  │王功渔港向西延伸线至鼻头角向彭佳屿延伸线间海域│乙│
  
  ├─────────────────────────┼────┤
  
  │澎湖群岛海域│甲│
  
  ├─────────────────────────┴────┤
  
  │备注:在右列之一海域水体内之河川、区域排水出海口或废水管线排│
  
  │放口出口半径二公里之范围内之水体得列为次一级之水体。│
  
  └──────────────────────────────┘

  
  第 9 条
  
  海域环境经自净后达到相关海洋环境品质标准时,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环境分类及相关环境标准值。
  
  中央主管机关得于每三年检讨修正现行海域环境分类及海洋环境品质标准。
  
  第 10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