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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应予以销毁的物资,由执法、司法机关负责组织销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派员监销。销毁物资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销毁执行记录,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并拍照存档。《没收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经有关部门和人员盖章署名后,由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没收和追缴的物资处理时的价格鉴证,按照《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执行。 没收和追缴的物资处理完成3日内,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应根据没收和追缴的物资流向、数量、单价、收入总额、处理费用等,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四)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三、关于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票据使用管理 (一)除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法、司法机关在省辖行政区内依法实施罚款、没收款、收取扣押金、暂时扣留、冻结、封存、没收财物等处罚行为时,都必须按规定向当事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未按本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使用票据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 (二)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取罚款、没收款、押金、暂扣款以及应追缴的赃款等款项时,应向当事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法、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当场收缴款项的,可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并由执罚单位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到本级财政。收取的押金、暂扣款等待处理款项在结案后,属依法没收的,由缴款人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到执法、司法机关换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收取的押金、暂扣款等待处理款项在结案后,依法应退还当事人的,由执法、司法机关填制“非税收入退付申报单”(一式三份)并附相关附件(如原缴款书、处罚决定书、结案通知书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退付。 (三)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暂时扣留、封存涉案物资时向当事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暂扣、封存物资)》票据,结案后,依法没收的,由被扣人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暂扣、封存物资)》到执罚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没收物资)》,并按第二条没收物资的规定办理。属退回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撤销执法、司法机关有关没收物资行政处罚决定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没收物资尚未处理的,由物资保管部门办理退付,函告同级财政部门销案;没收物资已处理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司法机关按照前款收取押金、暂扣款等处理款项退付的申报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退付。 (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物资和追缴赃物时,应向当事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没收物资)》;没收的物资已形成变价收入的,由执收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 2.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意见表 3.没收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 4.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情况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 执法单位:年 月 日 ┌─────────┬──┬───┬──┬──┬───────┬────┐ │ 物资名称 │新旧│ 质地 │级别│单位│ 数量 │备注│ ││程度││││││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