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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三)房产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五)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七)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代征。 (八)可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装饰、装修业务的外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九)对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集贸市场可委托其管理机构代征市场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十)其他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以上有关单位应当对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由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核发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单位要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代征单位遇到纳税人拒绝代征的行为时,应当在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起一日内告知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除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可按照不低于代征税款10%的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商定。 代征单位必须在每个月结束后10日内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特殊行业经过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季度后15日内),同时与税务部门进行票款结报。代征单位不得擅自停征和占压、挪用、截留代征税款。 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代征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认真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无偿对纳税人和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代征人员每月结束后20日内要将上月代征税款明细和代征税款入库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其代征行为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监督考核与手续费挂钩。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区域,要进行重点整治。税务机关对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业户进行查处。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指定专人组织协调综合治税工作,定期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加强预测调度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要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调度。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各级政府要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各部门的信息传递、委托代征、部门配合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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