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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5]120号
【颁布时间】 2005-06-03
【实施时间】 2005-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增强电子公文的法定效力,从2005年8月1日起,各部门传输电子公文均应使用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现将《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一、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电子政务办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二、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电子政务办定制电子印章,领取电子印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当领取人的面销毁纸质印模)。
  
  三、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置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带离办公室。
  
  四、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印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五、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的,在向市委办公厅、市编办交回实物印章的同时,一并交回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前删除全部印章信息)。并由市编办将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市电子政务办。
  
  六、由于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的,持本区县或本部门、本单位介绍信到市电子政务办办理重新制发电子印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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