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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8]11号
【颁布时间】 2008-02-04
【实施时间】 2008-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4、关于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四、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二月四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遗失物返还纠纷
  
  43、漂流物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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