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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09-09-01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从重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
  

  近来,全国各地因酒后(含饮酒、醉酒状态,下同)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重大案件频繁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为惩治和预防此类违法行为,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从重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经查获,一律从严从快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降格处理。
  
  二、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日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1、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150mg/100ml的;
  
  2、因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的;
  
  3、拒不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检测的;
  
  4、逃避公安机关处罚的;
  
  5、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四、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六、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对其行为会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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