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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区建筑装饰设计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装饰设计行为,促进我区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起草了《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如今后国家出台有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师队伍的建设,规范对建筑装饰行业室内设计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设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域内从事建筑室内空间环境工程设计,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室内陈设和室外景观的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对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岗位能力分为高、中、初三个等级,其名称分别为: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建筑装饰设计师、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 第四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在全区建设系统内进行。 第五条 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资格认证和管理、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能力考核认证申报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具有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⒈ 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8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博士生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⒉ 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3项以上; (3)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5项以上; (4)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项目获得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⒊ 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系统掌握建筑装饰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系统了解国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较高的艺术修养; (3)熟练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参加过相关标准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4)独立或合作撰写或编写出版过专业著作(一部以上); (5)在专业杂志或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6)参加过全国或地方性建筑装饰行业法规、标准、规范、标准图等的起草、编制、审定等(一本以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具有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⒈ 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⒉ 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1项以上; (2)参与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3项以上; (3)所设计的作品和完成的工程获得过有关部门、组织和团体的奖励。 ⒊ 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掌握建筑装饰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一定艺术修养; (3)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参加过相关标准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4)独立或合作在专业杂志、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为具有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⒈ 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