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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青保办[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对于撤卡后不良行为复发的未成年学生,应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立卡,开展教育转化工作。
  
  对口工读学校要指导被教育转化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做好教育转化及立卡、撤卡等工作,同时要建立校外工作档案。
  
  (二)第(二)、(三)、(四)类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按照《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沪综治办[2005]2号)、《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施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青〔2005〕10号)、《关于印发关于对涉罪在校未成年人实行“诉前考察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检发〔2005〕196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非本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告知和帮教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沪青保办〔2004〕8号)的规定执行。
  
  (三)工读学校根据学生实际以及区(县)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短期集中教育、留校转化等形式,积极做好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四)街道(乡、镇)青保组织要配合学校,协调青少年事务社工等力量对教育转化对象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工作。要发挥楼组青保信息员和青少年事务社工的作用,了解教育转化对象在社区的行为表现,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引导、管理。
  
  (五)区(县)青保部门要依法协调力量,督促指导教育转化工作的开展,并建立相关工作档案。
  
  (六)教育转化对象所在学校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七)任何参与教育转化工作的部门不得向社会公开教育转化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向教育转化对象及其所在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四、教育转化工作保障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青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协作的原则,主动协调力量,共同做好辖区内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与工读学校之间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要按照《关于<加强工读学校跨区收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做好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的协调等工作。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为本区(县)工读学校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开展相应的工作绩效考核。
  
  (三)工读学校要建立教育转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建立教育转化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四)市青保部门将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列入区(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范畴,进行年度评估。团市委将此项工作纳入“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和社工站工作评估体系。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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