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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颁布时间】 1986-02-14
【实施时间】 1986-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57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失效]

[接上页]

   第十七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和本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的, 由企业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但总经理或董事会坚持办理的,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不得借故开除、提前解雇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打击报复。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董事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赔偿会计人员的经济和其他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依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执罚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收取的罚款,一律上缴特区所在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特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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