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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本机关受理技术合同争议案件,一般不公开。 第十二条 :仲裁庭开庭时,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庭审纪律,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 仲裁庭纪律:一、当事人应服从仲裁庭的呼唤和询问;二、当事人陈述事实、辩论问题,要实事求是,文明礼貌,非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三、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退出仲裁庭。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准鼓掌、呼号,对仲裁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又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公布案由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回避,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即可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可宣布休庭,待查明原因后,再做处理,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决定。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申诉、答辩、反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律师和其他人代为诉讼、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申请保全的权利以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有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 2、有如实陈述案情,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的义务。 3、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以及自动履行文书的义务。 第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并就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询问,以查清事实。 庭审时,申诉人增加诉讼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五条 :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无效技术合同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终止仲裁程序,转交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仲裁庭可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给当事人辩认。 宣读勘验、鉴定结论。 根据需要可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七条 :庭审调查结束后,当事人进行辩论、辩论时,首席仲裁员应引导当事人将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 第十八条 :辩论结束后,由首席仲裁员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再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第十九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仲裁庭成员、书记员签名。疑难案件或诉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案件还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书记员将庭审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经首席仲裁员核准后,由当事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制作裁决书,填写结案审批表,写出结案报告,报请技术同仲裁委员会审批,仲裁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2、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裁决的结果; 4、仲裁费用的负担(参照经济合同仲裁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评议后,可以当庭口头宣布裁决结果;闭庭后十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公布裁决结果的,公布后应立即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宣布裁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本仲裁机关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技术合同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实行简易程序,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或派出仲裁员就地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简易程序,首先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行裁决。但调解书或裁决书必须经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审核签名,报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审批盖章。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 送达 第二十五条 :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但当事人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后退还本仲裁机关,当事人在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视为翻悔。当事人拒绝接收保全裁定书或仲裁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代表或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名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当事人单位或住处,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