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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6号
【颁布时间】 1991-03-25
【实施时间】 1991-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66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1、单位应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2、单位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日。
  
  第九条 纳税人各种机动车停驶、报废,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非机动车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对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车辆须持有关凭证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纳税人纳税后,遇有车辆增、减变动,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第十条 纳税单位应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主管税管机关填发缴款书,由纳税单位缴纳。个人应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委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他单位代征代缴。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拒绝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车辆牌证。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1952年1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附:北京市车辆税额表
  

  ┌──┬─────────┬──────┬─────┬───────┐
  
  │类别│项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备注│
  
  ├──┼─┬───────┼──────┼─────┼───────┤
  
  ││乘│10座以下│每辆│200元││
  
  ││人├───────┼──────┼─────┼───────┤
  
  │ 机 │汽│11座至30座│每辆│250元││
  
  ││车├───────┼──────┼─────┼───────┤
  
  │││31座以上│每辆│300元││
  
  │ 动 ├─┼───────┼──────┼─────┼───────┤
  
  ││摩│二轮│每辆│60元│包括轻便摩托车│
  
  ││托├───────┼──────┼─────┼───────┤
  
  │ 车 │车│三轮│每辆│80元││
  
  │├─┴───────┼──────┼─────┼───────┤
  
  ││机动三轮汽车│每辆│80元││
  
  │├─────────┼──────┼─────┼───────┤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60元││
  
  ├──┼─┬───────┼──────┼─────┼───────┤
  
  │││自行车│每辆│4元││
  
  ││├───────┼──────┼─────┼───────┤
  
  ││人│人力小三轮车│每辆│6元││
  
  │ 非 │├───────┼──────┼─────┼───────┤
  
  ││力│客货三轮车│每辆│12元││
  
  │ 机 │├───────┼──────┼─────┼───────┤
  
  ││车│排子车│每辆│18元││
  
  │ 动 │├───────┼──────┼─────┼───────┤
  
  │││二轮手推车│每辆│4元││
  
  │ 车 ├─┼───────┼──────┼─────┼───────┤
  
  ││畜│││││
  
  ││力│畜力大车│每辆│30元││
  
  ││车│││││
  
  └──┴─┴───────┴──────┴─────┴───────┘

  
  说明:1、挂车根据乘人数量或载重吨数,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70%计算。
  
  2、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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