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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发[1992]15号
【颁布时间】 1992-06-28
【实施时间】 199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依靠科技进步是振兴我省经济的重大战略选择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科学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况仍较突出,大批科技成果不能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因此,振兴我省经济,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最根本的就是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大力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加速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有清醒的足够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紧紧围绕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这个主题,明确目标,大胆改革,大胆实践,在领导决策、政策措施、组织保证等方面采取大的动作,取得新的突破。
  
  到本世纪末,我省科技进步的总体目标是:全省的综合科技实力,包括科技力量、经费投入、科技成果水平及应用率等主要指标达到全国中等或中上等水平;50%以上的全民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装备和工艺达到或接近国际八十中代中期水平;科技进步对工业的贡献额由“七五”末的29.2%提高到50%,农业由35%提高到45%。
  
  二、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分流出相当力量,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大力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校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可与企业合办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可以技术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也可以对中小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原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对厂校(所)共办企业和合作开发的项目、产品所得利润,可以先分后税,科研机构和高校所得收入仍享受其自办企业的税收待遇。高校和科研院所承包亏损企业,可从承包期内实现的利润中提取20-40%。
  
  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创办科技企业,发展校办产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兴办的科技企业,可领取企业法人执照,有关部门要在工商管理、劳动用工、资金信贷等方面予以方便优惠。高校和科研单位兴办的科技企业均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待遇,对起动阶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给予适当减免产品税、增殖税、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的照顾。
  
  加快科研机构改革,适应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需要。经费自立的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自主决定内部分配。科研单位调入的科技骨干,在经费自理的前提下,可不受编制限制,并允许相应增加工资总额。科研单位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优化组合,按贡献大小拉开分配档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以试行股份制和全员聘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所属科研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三、积极支持和引导民办科技机构的健康发展
  
  民办科技机构是科技战线上新掘起的一支生力军,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富余科技人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展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对民办科技机构,要坚持“扶持、引导、服务,管理”的方针。积极支持科技人员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办科技实体。民办科技机构的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民办科技机构在计划立项,科技贷款、技术职务评聘、出国审批,技术性收入减免税优惠等方面,享受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同等待遇。民办科技机构在保证科研事业发展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形式。民办科技机构由省科委归口管理。要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对民办科技机构实施科学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引导和帮助民办科技机构理顺产权关系,大力开发高新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档次和规模效益,向集团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四、进一步放宽科技人员政策,调动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积极动员和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方式投身安徽经济建设主战场,鼓励一部分科技人员依靠科技率先致富。高校和科研单位组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可从项目纯收入中提取10-30%(贫困地区可提20-40% )
  
  作为有关科技人员的酬金;到企业和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的,受益单位应连续三年从项目纯收入中提取5-10%作为有关科技人员的报酬;承包、领办乡镇企业和城镇全民、集体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其报酬可按企业年新增利润的10-20%提取。上述酬金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或工资总额,个人收入调节税从宽掌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兼职,收入归己,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所得收入按协定与单位分成。对发展安徽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要予以重奖,并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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