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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发[1992]15号
【颁布时间】 1992-06-28
【实施时间】 199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接上页]

  继续深化职称评聘改革,促进人才合理分流。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高校和科研单位自办的技术经济实体,可放宽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单位粮票”。
  
  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科技人员的作用。要保持一支稳定、精干的科研队伍,重视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不断增强科研后劲。对从事重大科技攻关的科技人员,可从纵向课题经费结余或单位其他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助或津贴。要增强科技人员的商品经济意识,加速培养青年科技人才。要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支持、鼓励离退休科技工作者为振兴安徽经济贡献聪明才智。同时,要大力加强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做好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积极开拓和培育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认真贯彻《技术合同法》。发展各种技术贸易和中介机构,允许个人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活动,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协议从项目成交额中提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要加强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建设,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享受税收、酬金等方面的优惠。鼓励各地区和部门开办各类技术市场,大力发展科技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科技第三产业。
  
  加强科技计划与经济计划的结合以及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引进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的衔接配套。省和各地都要把重大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物资优先予以保证。要围绕发展地区支柱产业、优势产品和骨干企业(集团)集中使用资金,组织各种科技大军参与实施重大科技攻关,实行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相结合及科工贸一体化,尽快形成几个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带动全省经济的发展。
  
  加强中试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自办或合办中试基地,重点扶持部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的中试基地建设。新建中试基地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中试产品经省科委或省经委认定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免征产品税、增殖税和所得税。
  
  六、增强企业依靠技术进步的动力、压力和活力
  
  建立企业技术进步的考核指标体系,纳入企业承包合同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并建立评审制度。广泛开展“科技兴企”活动,创建一批科技先导型企业。
  
  企业要普遍建立技术开发基金,基金包括: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新产品减免的税款;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从企业税后留利提取一部分等。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比例,一般企业1-1.5%,科技先导型企业2-3%,高新
  
  技术企业3-5%,效益特别好的企业比例还可适当提高。按上述规定提的技术开发费,可视为实现利润并允许税前列支;凡不按规定提足的,其差额部分从企业利润中扣减,上交同级财政用于技术开发。亏损的大中型企业提取的这部分技术开发费在两年内可视作减亏。技术开发基金必须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全面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都应有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小型企业可以自办或合办技术开发机构,或选择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作为其稳定的技术依托。独立核算的厂办科研机构可以对外进行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其税收享受全民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收必须专项用于科技开发。
  
  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省经委、教委、科委和中科院合肥分院等要密切配合,大力抓好国家组织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企业的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要积极主动与高校和科研单位进行合作。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开发风险投资、投资者可优先享用成果。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的技术开发项目优先纳入技术开发计划,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并择优予以适当拨款或贴息贷款。对双方合作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企业科技人员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可从该项目一年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3-5%予以奖励,获省优秀新产品称号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提奖比例还可扩大。上述酬金不计入企业奖金或工资总额。在科技人员中积极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大力加强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对通过技术革新创造效益的职工,按科技人员同样标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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