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发[1992]15号
【颁布时间】 1992-06-28
【实施时间】 199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接上页]

  七、大力推进科教兴农,发展高效农业
  
  紧紧围绕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大力组织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推动农业资源开发向纵深发展。加强科技服务组织与供销、物资、金融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围绕区域性支柱产业或拳头产品,进行技术、资金物资相配套,产前、产中、产后相连接的系列化服务。各类农村经济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拓宽业务范围,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发展成为技术开发、推广和服务的独立经营实体,其税收可享受全民科研机构同等待遇。支持和鼓励农业经济技术部门和单位兴办各种形式的农业经济技术实体,允许其经营与农技推广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
  
  继续抓好农科教统筹。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农科教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各种短期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稳定和壮大农村科技队伍。对在乡村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基层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各县(市)确定。各县(市)在每年2‰的工资晋级指标中划出一块,专项用于奖励在农技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切实关心解决县以下农技人员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继续做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培养农民科技人才。
  
  八、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
  
  认真贯彻省委[1992]8号文件和皖政[1992]3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大力促进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提高乡镇企业发展的科技含量。要把科技进步纳入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考核指标体系。加快现有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办乡镇企业应确定适合自己的技术结构层次,有条件的应瞄准国外市场,利用高新技术发展生产。加强乡镇企业的行业技术指导和管理,严格禁止城市企业把国家限令淘汰的技术、产品和设备转让给乡镇企业。
  
  要帮助乡镇企业建立稳定的技术依托,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和大中型企业面向乡镇企业建立区域性技术开发机构并为其提供人才、技术、信息、产品等多样化服务。乡镇企业要采取优惠政策,引进技术、吸引人才。
  
  九、加快合肥和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改革和建设
  
  开发区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努力创造良好环境,吸引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民办科技机构等到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外商和港澳台胎到开发区投资;吸引各种科技、经济管理人才到开发区建功立业。开发区内要率先进行产权制度、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各种融资形式的试验,逐步建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符合国际规范的新体制和环境条件。
  
  充分发挥科技开发区的辐射作用,带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各地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委认定后可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进入和改造传统产业,尽快提高我省传统产业的技术档次。
  
  十、进一步扩大科技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
  
  围绕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课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对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工作,并在资金和技术力量上予以保证。鼓励本省的专有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逐步加大我省出口产品中高附加值技术产品的比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到国外创办或与国外合办科研开发机构和经济技术实体,所创外汇全额留成。
  
  积极支持科技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对从事国际科技、经济活动的各类科技人员,要简化出国手续。积极做好省外和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对我省急需的国内外科技专家,可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策”,并鼓励他们进行技术投资、技术入股或技术承包。热忱欢迎学有专长的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并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实行可进可出,来去方便的方针。
  
  十一、拓宽投资渠道增加科技投入
  
  科技投入是生产性投入。各级财政、计划、金融部门要调整投资方向,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逐步提高对科技的投资强度。今明两年省和各地科技三项费用都要达到财政支出的1%,科研事业费财政拨款的增长率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有条件的市、县,其科技经费所占比例还应更高一些。
  
  解决科技投入的关键是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化科技投资体系。各专业银行应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设立科技贷款科目,增加科技贷款额度,并可专设为科技进步服务的新型金融机构。积极兴办科技投资公司,科技信用社等科技金融组织,鼓励金融与科技多种形式结合。对重大的科技项目和工程的用款,允许企业、企业集团向社会发行科技债券。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科技拨款、科技信贷投放和使用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