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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发[1992]15号
【颁布时间】 1992-06-28
【实施时间】 199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接上页]

  省委、省政府决定每年从省财政拨出专项经费,并多方集资,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高新技术开发风险基金和重点中试基地。省科委要会商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要疏通科研机构基建投资渠道,加强对科技系统的基本建设投资。
  
  十二、加强和改进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全省科技进步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帮助解决重大问题。第一把手要亲自抓科技第一生产力。省及各地、市、县每年都要为推动科技进步办几件实事。各级领导要努力提高科技素养,增强科技意识,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大力加强科技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继续做好选派科技副县(市)长、副乡(镇)长工作,并明确职责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各级科委作为政府管理科技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科协应积极动员和组织各类专业学会和广大科技人员为科技进步献计出力。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为科技进步开绿灯、作贡献。
  
  本决定下发后,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各地、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措施并制定科技进步规划。省委、省政府每年将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各部门驻皖科研单位依照本决定执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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