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2010年还本付息工作的公告

[接上页]

  (8)2009年记账式贴现(二十期)国债,期限182天,于3月22日到期。
  
  (9)2009年记账式贴现(二十一期)国债,期限91天,于1月11日到期。
  
  (10)2009年记账式贴现(二十二期)国债,期限182天,于4月26日到期。
  
  (11)2009年记账式贴现(二十三期)国债,期限91天,于2月8日到期。
  
  (12)2009年记账式贴现(二十四期)国债,期限273天,于8月23日到期。
  
  (13)2009年记账式贴现(二十五期)国债,期限91天,于3月8日到期。
  
  (14)2009年记账式贴现(二十六期)国债,期限182天,于6月21日到期。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利息计付。各类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均按单利计算;2010年各类到期国债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二) 凭证式国债兑付。凭证式国债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按当期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提前兑取分档利率支付利息,具体利率请向各兑付网点查询。
  
  (三)储蓄国债(电子式)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兑付资金由原售出机构直接支付至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当期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提前支取扣息方式扣息后支付本息,具体扣息方式请向各兑付网点查询。
  
  (四)实物国债和特种国债兑付。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实物国债,2010年可继续到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兑付,各地常年兑付网点地址请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国库部门查询;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特种国债兑付由原售出地财政部门办理。
  
  记账式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2010年还本付息资金支付办法,由各交易场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布并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