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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医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6年,我部颁布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启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经过前期技术准备和四省市试点建设阶段,目前追溯体系建设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并在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要求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精神,为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追溯体系建设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一)建立追溯体系是畜牧兽医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十分必要,势在必行。建立追溯体系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健康养殖,提高畜牧兽医行业管理水平的要求;是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进行动物疫病追踪,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的要求;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有效监管和追踪溯源,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水平,确保动物产品安全的要求;是与国际上广泛推行追溯体系接轨,打破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促进我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口的要求。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已将追溯体系列为《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重要内容,并在国际上取得广泛共识。2007年、2009年中央1号文件均明确提出加快追溯体系建设的要求。但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力度不大等问题,影响了追溯体系建设的全面推进。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溯源管理。
  
  二、明确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质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原则,以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溯源管理为目标,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为着力点,以耳标佩戴、信息采集传输、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管理为基础,切实加快追溯体系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追溯体系。
  
  (三)目标任务。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其中:
  
  2010年-2011年: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耳标佩戴率达到90%以上,进入流通环节猪、牛、羊的耳标佩戴率达到100%;中央数据库功能完备,省级数据库逐步建立,软件研发、应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牲畜二维码耳标及移动智能识读器等设备质量进一步提升;完成种用猪、牛、羊,奶牛以及跨省调运猪、牛、羊的数据采集、传输,实现上述动物的可追溯管理。
  
  2012年-2013年:猪、牛、羊耳标佩戴率达到100%;中央数据库和省级数据库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完成所有出栏猪、牛、羊的数据采集、传输,实现调运猪、牛、羊的可追溯管理。
  
  2014年:完成所有猪、牛、羊的数据采集、传输,实现对所有猪、牛、羊的全面、快速、准确追踪溯源。
  
  内蒙、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四川、西藏等省(区、市)的牧区2011年前进入流通环节牛、羊的耳标佩戴率要达到100%;2013年牛、羊耳标佩戴率要达到80%以上,2013年要达到100%。
  
  三、强化措施,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和追溯工作
  
  (四)逐步完善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做到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有方法、有步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确保追溯体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对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等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等的申请、招标采购、发放和领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发放、使用登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标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等的供应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与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农业部将逐步建立完善耳标、移动智能识读器等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采取抽样检测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等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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