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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4
【实施时间】 2010-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双流县等9县(市、区)为省级生态县(市、区)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川委发〔2006〕18号),我省于2008年启动了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一批县(市、区)坚持“生态立县”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生态县建设“发展生态经济、开展环境整治、加强生态保护”三大任务,积极开展“生态经济体系、生态环境体系、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社会体系、生态建设能力支撑体系”五大体系建设,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转变了经济发展方式,改善了城乡人居环境,初步走上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经省级生态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省生态办公示和省政府审定,双流县等9县(市、区)符合省级生态县标准,现决定命名双流县、郫县、蒲江县、沐川县、洪雅县、丹棱县、峨眉山市、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市青白江区为省级生态县(市、区)。
  
  希望被命名的县(市、区)进一步巩固发展生态创建成果,继续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争创国家级生态县。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生态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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