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人事处,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1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组织开展第九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站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直接报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省博管办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批准后下发设站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部报批表》,佐证材料一般不超过20页。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向申报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优先考虑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重点发展行业的单位。
  
  (三)国家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单位需填写报批表一式九份,填写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详实,不可虚报或留空,如没有内容可填,请填上“没有”二字。表中如有需要详尽说明的重要批件可附少量另页,本表一律用A4纸填写。
  
  (五)请各单位于2010年3月12日前将《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博管办,并附电子文档。(见附表,表格可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和陕西博士后网站postdoc.shaanxi.gov.cn下载)
  
  联 系 人:樊瑛华 曹 勇
  
  通迅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省政府前大楼6楼1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邮编:710006
  
  联系电话:029-87293995029-87292294
  
  传真:029-87292294
  
  E-mail:sxpostdoc@shaanxi.gov.cn
  
  附表: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表: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报批表
  
  
  
  
  
  申报单位全称:
  
  
  
  
  
  单位所属行业:
  
  
  
  
  
  单位博士后工作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制
  
  申报须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716,电话:84208344,84207344,传真:84208344)。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