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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人社函[2010]15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广州、深圳、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抓手,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我省就业局势、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有效途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保民生、安民心和建设和谐社会大局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实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二、全面总结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性指标
  
  各创建城市在全面落实好人社部规定的创业型城市各项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要全面总结、提炼和推广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性做法并纳入本市创建工作指标体系,该项指标不仅能为本市创建工作加分,又为我省下一步推进全省创建创业型城市提供新鲜经验。
  
  三、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各创建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制定工作计划,研究解决问题,共同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全面系统地宣传创业政策,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倡导崇尚创建、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价值观,努力营造“鼓励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认真做好创建自查评估整改工作
  
  下半年部里将组织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试评工作。各创建城市要全面对照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将创建工作做实。要将创建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定期组织自查评估,对在工作中不落实政策或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及时问责,限期整改,确保创建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厅将定期通报各市创建工作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和创建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并对各市创建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请各市于1月25日前将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分管局领导、联系人名单(见附件)报我厅。
  
  联 系 人:张 琦
  
  联系电话:020-83177824 传真:020-83377615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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