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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信委制定的《马鞍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马鞍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意见(市经信委)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皖节能办〔2009〕3号)和《市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马政〔2008〕3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综合整治、区别对待、分期实施、稳步推进、长效管理的原则,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违反国土资源、环保、墙改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粘土砖瓦窑厂,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依法分期关闭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瓦窑厂35家,其中,市区13家,当涂县22家。市区:2009年关闭5家,2010年关闭8家。当涂县:2009年关闭10家,2010年关闭8家,2011年关闭4家(具体见附件)。 三、治理整顿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粘土砖(瓦)窑厂均列入治理整顿范围。 (一)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18门(含18门)以下轮窑; (三)挖损破坏耕地和植被的以及场区内无自采土源的; (四)在自然保护区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沿江河湖渠边的; (五)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09年7月-2009年8月31日)。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与县、区政府签订专项治理目标责任书,并将其列入节能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治理整顿(2009年9月1日起)。 在详细排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治理整顿。凡被关闭取缔的砖瓦窑厂,要在限期内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 对列入限期淘汰名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不能按规定补齐相关证照的砖瓦窑厂,一律予以取缔。 (三)检查验收。 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2010年、2011年12月组织成员单位对县、区政府治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五、相关政策 (一)经济补偿政策。 1.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的市区粘土砖瓦轮窑厂,按标准每拆除一座轮窑厂,每一门窑补贴生产企业3000元。对证照不全的粘土砖瓦窑厂,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在限期内完成治理整顿目标任务的乡镇,每拆除一座窑厂补助其工作经费2万元。 3.已征用土地上的粘土砖瓦窑厂不在奖励和经济补偿之列。 4.以上补偿及奖励资金从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二)扶持政策。 1.对关闭拆除的粘土砖瓦窑厂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并优先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腾出的其它土地需要开发整理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复垦项目。 2.对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砖瓦窑厂,允许其使用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对其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墙材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有序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成立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和建设、环保、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质监、供电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整顿工作,要成立相应组织,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到人,确保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