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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采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政府采购信息年报在原指标体系和统计系统上进行编报,内容与2008年相同(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见附件1、2)。
  
  二、200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网络版用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http://report.ccgp.gov.cn/login.cfm)进行在线编报;单机版的用户应统一使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2008年版)。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网络版报送。
  
  目前仍使用2008版以前版本的单机版用户,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统计专栏”(http://www.ccgp.gov.cn/tjzl/index.shtml)下载第四条“200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自动升级程序”,下载后解压运行软件将自动升级到最新版本;因文件损坏自动升级失败的老用户,请直接下载第三条“200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进行安装,并在安装前备份数据库,以便于恢复数据。
  
  三、各市、县(市、区)2009年度报表的编报范围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并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编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部门负责编报,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负责编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必须在统计分析报告中重点加以说明。省级单位纳入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包括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四、在“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中已编报过前四季度报表的单位,可使用“统计报表录入”中的“由季报生成”功能直接生成2009年年报,审核通过后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五、各市财政局应对所辖各县(市、区)的政府采购信息逐级统计汇总和审核,于2010年2月12日前将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的电子版和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各1份报省财政厅。各市对所属各县(市、区)的报表报送时间等要求,由各市自行规定。
  
  六、省财政厅将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考核办法》(浙政采办〔2005〕1号)的规定,对各市、县(市、区)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包括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报告质量等因素)进行考核评比,对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七、2010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因变化较大,省财政厅将另行培训、布置。
  
  八、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遇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如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九三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省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
  
  冯华,0571-87055741;马瑞敏,0571-87056985
  
  北京九三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10-58734800 010-58734801
  
  010-58734802 010-58734803
  
  1501121190113910715200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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