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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组织开展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做好我国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近期,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3号,见附件)。现将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对组织开展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为保证疫苗接种工作质量和安全,各区县应充分整合辖区内预防接种、儿科等方面的医疗技术力量,根据辖区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交通状况等,在辖区内选择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为符合接种条件的6-35月龄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
  
  二、按照“知情、自愿、免费”原则,在本市居住、身体健康且符合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条件的6-35月龄儿童,可凭《上海市预防接种证》或《上海市儿童保健手册》、签署同意的《上海市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到指定的预防接种门诊免费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
  
  三、各区县卫生局应组织辖区内预防接种门诊和儿童保健门诊加强对6-35月龄儿童的监护人有关甲型H1N1流感症状及预防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对有意愿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应告知甲型H1N1流感疫苗特性、作用以及禁忌症等,发放《上海市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由其自主、自愿决定是否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医务人员应做好相应的健康咨询和问题解答,并指导其到就近的指定预防接种门诊进行接种。
  
  四、各指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应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规范管理,并做好第二剂次接种时间的告知和疫苗的预留工作。
  
  五、各区县卫生局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安全性监测与评价。要完善和落实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流程,落实抢救设施设备,确保应急救治绿色通道的畅通,确保第一时间开展及时、有效的救治。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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