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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税所[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37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财政票据中心:
  
  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防癌抗癌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上海同济高廷耀环保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东方文化艺术基金会、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上海巴斯德健康研究基金会、上海市科普基金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上海市社会帮困基金会、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上海市应昌期围棋教育基金会、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上海世华民族艺术瑰宝回归基金会、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上海市虹口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闵行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长宁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等37家单位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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