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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杭州市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
  
  (市城管办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切实提高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涵,下同)设施维护的及时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实施办法。
  
  一、备货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确保城市道路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做到城市上水平、百姓得实惠。
  
  二、备货主体和原则
  
  1.备货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为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主体。
  
  2.备货原则:城市道路设施备货采取“及时备货、统一监管”的原则。
  
  三、备货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均实施备货制。
  
  四、备货内容
  
  1.事关人身安全的城市道路设施材料;
  
  2.易缺易损的城市道路设施材料;
  
  3.缺损后易影响城市景观的道路设施材料;
  
  4.特殊、新型、稀有的城市道路设施材料。
  
  五、备货程序
  
  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采用实物备货形式。城市道路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市城管办办理接管登记手续,明确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单位;接收项目的管理单位要根据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资料,及时提出备货清单;工程建设单位将备货材料纳入施工招标范围,同时按照备货清单在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时同步移交备货材料。
  
  六、资金保障
  
  城市道路设施备货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城管备货制专项经费中予以落实。
  
  七、使用管理
  
  1.建立市、区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信息管理平台,对城市道路设施备货、使用、调拨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的需求分析。
  
  2.建立市、区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监管制度,加强对备货全过程的监管。
  
  3.建立按实结算机制,每年年底根据年度备货材料的移交情况,由市、区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按材料原价进行结算,其费用从城管备货制专项经费中转移支付,并在次年养护经费中予以抵扣。
  
  八、备货职责
  
  市城管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统一负责对已接管道路备货材料的接管、使用、调拨等情况进行监管,并指导、协调、督促项目接收管理单位实施城市道路设施材料备货制。
  
  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城市道路材料备货制,并在概算审查时落实备货费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备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区政府:负责区级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的资金保障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城市道路设施养护材料备货制的实施。
  
  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负责落实市级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的使用、调拨、监管等工作。
  
  各区城管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风景管理局 :负责落实辖区内区级城市道路设施备货材料的使用、调拨、监管等工作。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备货材料的备货和移交工作。
  
  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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