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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关于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 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但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整合、限期整改等方式尽快符合《规定》要求;逾期不符合要求的,要通过劝退等方式使其退出该行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市场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七、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港口法》和新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港口法规的宣贯力度,使港口经营人更加了解有关法规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做到依法经营。鼓励港口经营人加入中国港口协会,中国港口协会要配合做好实施工作,做好会员服务,及时反映会员需求,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港口经营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附件:1.港口经营业务分类 2.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样本)(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港口经营业务分类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 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旅客船票销售;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 三、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车辆滚装服务;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 四、港口拖轮、驳运服务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服务;港内驳运。 五、港口理货服务(由交通运输部核发经营许可证) 六、船舶港口服务 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船员接送;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 国际航行船舶油料(含保税油)供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七、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附件2 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 公 司 名 称 公 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人 联 系 电 话 投 资 总 额 注 册 资 本 股 东 名 称 注 册地 投 资 股 比 码 头 设 施 码 头 类 别 泊 位 数 量 吞 吐 能 力 业 务 范 围 地级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