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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杠杆作用和激励作用,集聚各级、各部门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加快我市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建设步伐,现就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和重点目标,全面整合优化市级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市级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培育和壮大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对全市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现代产业集群,为我市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建设和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分类安排
  
  根据预算年度当年的财力可能,由市政府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总量。除实行“不设上限”管理的专项外,其他专项一律不得突破预算。在预算总量控制额度内,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实行复式分类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由市长“一支笔”扎口审批,分类预算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年内未用完的不结转下年。
  
  (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不切块到部门,不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数”。对属于产业政策方面的资金需求,在现有支出功能分类预算中已涵盖的,不再针对某一产业或行业重复设立或细分单列专项,在相应支出功能分类预算中统筹平衡;新出台政策在现有支出功能分类预算中未涵盖的,下一年度通过调整分类预算予以统筹考虑。
  
  (三)明确方向、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确定扶持条件和绩效目标。对达到扶持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按照产业政策导向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扶持。在预算额度内,同一企业、同一财政年度内(或同一个人一定期限内)对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引导资金扶持。
  
  (四)强化引导、多级配套
  
  强化区级政府在促进产业发展上的主体责任。在扶持资金投入上,以区级为主,市级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性安排,实行市、区配比投入机制。市级引导资金优先用于上级配套和区级已落实配套资金的支持项目,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要优先安排资金用于保障上级政府的配比投入,共同促进全市重点产业发展。
  
  三、专项设置
  
  全面整合市级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取消原有专项分类设置,除原专项中非项目性质的资金外,统一整合新设为“无锡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各区配套安排相应扶持资金,对符合市级扶持条件、并落户本地区的项目进行配比投入。其中,崇安、南长、北塘由市级承担50%,区级承担50%;锡山、惠山、滨湖、新区由市级承担30%,区级承担70%。
  
  专项资金整合后,明确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并据此实行复式分类预算和管理。优先保障事关全局的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要求和工作重点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优化调整,优先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优先用于部、省项目资金配套和区级已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
  
  四、扶持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战略,今后一段时期内,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符合我市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筑具有无锡特色优势、以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为引领、与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发展定位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重点支持人才引育,大力实施“无锡千人计划”和服务外包“123”计划,主要支持初创期企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和先进技术从业人才培育等;
  
  (二)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大力实施科技强市战略、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主要支持成长期企业的科技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
  
  (三)重点支持产业提升,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主要支持成熟期企业的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现代旅游服务、品牌专利技术标准创设、新市场开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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