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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质[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建立工作质量检查制度。将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纳入年度工程质量巡查。巡查的重点是,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巡查的内容主要是,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运转及执行情况,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检测工作现场的工作质量等。每年有计划按比例分专业进行突击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资质标准条件、工作质量以及现场监督下的对比试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可量化考核的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结合监督检查或质量巡查,每年对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工作质量考核。
  
  (三)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将检测过程、检测数据采集录入、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全过程纳入全省统一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适时监控系统。检测机构按照要求配备的相应信息化和远程监控设备,将作为资质许可设备条件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2010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统一制定全省检测技术参数标准,设区市应当建立检测数据计算机监管系统,涉及结构安全的力值检测数据实现自动采集,2011年,各市县实现上述目标,并实现全省联网监管。
  
  (四)推进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各市应当根据当地工程建设的规模,做出见证取样送检布局规划,明确标准,公开确定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按照30%的比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单位不再承接其他检测任务。各市必须对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实行严格的过程控制和质量目标管理。
  
  (五)严格对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处理。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未及时报告的,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检测机构报告的、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加强市场行为管理
  
  (一)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检测费用。检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承担检测业务及合同检测费基本情况,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检测合同执行情况及检测费用收取情况,将作为巡查和突击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随意压低检测费用、扰乱市场,使用不合格检测人员,以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必须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记入其诚信档案。
  
  (三)构建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将检测机构资质、工作质量、合同签订及执行、巡查及突击检查等情况,综合记入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根据诚信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综合评价诚信度低,发生重大工作质量事故等问题的检测机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质量巡查和突击检查的频率,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加强指导与服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确保工程质量为目标,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指导与服务。引导支持检测机构合并、联合、重组,重点支持一批检测机构做大做强。检测机构应当重视自身发展,逐步向检测、工程技术研究、服务的综合方向发展。各县(市)应当重视当地检测机构,主要是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发展,为当地工程建设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技术数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当地检测机构的指导与管理。新设立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申请资质,已有检测机构应当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复核其资质条件。
  
  附件:1、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条件
  
  2、检测机构应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检测机构工作场地条件
  
  
  
  
  
  序号
  
  资质类别
  
  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m2
  
  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m2
  
  工作场地总面积不少于m2
  
  备注
  
  
  
  1
  
  地基基础
  
  120
  
  150(库房)
  
  27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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