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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寒假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寒假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部署,加强联防联控机制
  
  各高校和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辖区卫生部门紧密合作,联合部署和落实寒假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二、认真做好疫苗接种工作
  
  各高校和各区县教育局要配合辖区卫生部门,认真做好学校师生甲流疫苗接种工作。高校要将已签署同意书的自愿接种人员的补种通知书发放到每一个人,做好补种疫苗的组织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接种疫苗、防控甲流”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好寒假前后学校师生甲流疫苗接种工作,争取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完成全部接种工作。
  
  三、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一)开展寒假前有关甲型H1N1流感防控专题宣传教育,告知和提醒学生及家长有关自我保护的相关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寒假期间留校师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加强校内安全管理,做好巡查和全日观察。
  
  (二)各高校和各区县教育局要落实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公示应急电话和手机,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高校医疗机构要每天安排人员在岗在位,随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各级各类学校在寒假和节日期间应尽量减少学生聚集性活动。组织学生聚集性活动和出国考察交流活动的,主办方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报请辖区教育局审核或备案,并落实防控措施。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不得组织学生参加。
  
  (四)各中小学校在寒假和节日期间不得安排学生到校补课等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的补缺、补差、提优等辅导活动一律停止。
  
  (五)做好寒假后返校学生的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晨检和因病缺课缺勤追查制度,确保责任明确,任务落实。
  
  (六)各高校和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寒假期间的督查,发现违规违纪情况,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市教委。
  
  (七)寒假期间,学校因病缺课(勤)每日报工作暂停。但学校应保持与当地疫控部门的联系,一旦发现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性疾病确诊病例,必须按照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告市教委。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寒假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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