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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学[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上海特色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高校可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
  
  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更加全面及时地反映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发布制度、就业统计工作核查和举报制度。
  
  五、完善职业见习计划,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
  
  各高校要做好引导离校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计划,提高就业能力。2010年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计划于7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开始启动,并继续提供3万个见习岗位的见习机会。见习时间最长12个月。见习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鼓励各区县或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贴。要注重增加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管理和评估,以利于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促进他们实现就业。
  
  六、重点帮扶,认真做好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设立专项经费和帮扶项目,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要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进一步宣传《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还贷负担。
  
  对于就业特别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加大政府就业托底工作的力度。继续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对“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各区县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加强就业援助,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大学生,由市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就业网络作用,摸清离校后未就业大学生情况,实施定向援助,落实托底安置责任,确保实现“只要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都能实现就业”的承诺。
  
  七、优化结构,深化改革,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结合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引导和促进各类高校科学定位。985、211高校应努力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上海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上海地方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要重点为上海“五个确保”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需要服务;上海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行业企业的生产和服务一线培养高技能和技术应用型人才。各类院校都要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合理优化高等教育结构。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率持续下降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要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各高校要加强与区县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高职学生毕业前有不少于半年的顶岗实习经历;要积极探索建立对顶岗实习合作企业兼职教师给予补贴和对学生工伤保险给予补贴等制度;鼓励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并逐步扩大规模。对本市高校大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其中,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的,给予50%培训费补贴;毕业后未就业的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100%培训费补贴。积极推进校企合作,通过实施半工半读、实习实训、产学结合和定单式培养模式,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校企合作计划要增加实训比重,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增加发生的实训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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