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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四)受市政府委托,参与诉讼、洽谈、处理纠纷、开展涉法调研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要认真办理市政府交办事项,应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市政府领导认为需对外披露时,必须按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开展工作时,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或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不应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第六章 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可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和资料的范围及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证件和介绍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大力配合。
  
  第二十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法律顾问团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顾问团日常工作,经费由市司法局代管,其使用范围和管理按法律顾问团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法制局关于组成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泸市府发〔1998〕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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