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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枯水期电解铝企业实施直购电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四川省枯水期电解铝企业实施直购电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四川省枯水期电解铝企业实施直购电指导意见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帮助全省电解铝行业平稳度过枯水期,促成电解铝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构建战略合作关系,经有关部门(单位)反复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平等、互利、自愿原则基础上,构建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战略合作关系,促进全省电解铝企业健康发展,为保持当前我省经济巩固回升、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作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主体
  
  (一)电解铝企业(购电方)。四川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其亚铝业集团、阿坝铝厂。
  
  (二)发电企业(直供方)。并入四川主网运行的四川电网统调统分火电企业,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发电机组排序表顺序,根据自愿参与原则,排序在前的发电企业优先选择参与对电解铝企业实施直购电试点。参与今冬明春枯水期电解铝直购电的发电企业优先发电。
  
  (三)电网经营企业(输电方)。四川省电力公司。
  
  三、实施时间
  
  原则上定为2009年12月-2010年4月,若发电、输电、用电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实施时间可延长至平水期,即2009年11月-2010年5月。
  
  四、实施标准和方式
  
  电解铝企业购电价格根据国内铝价涨跌情况进行浮动,发电企业直供电价及电网经营企业过网费相应实施联动,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
  
  (一)基准确定。联动基准铝价以中国有色金属网公布的上月国内现货铝的平均价格为基准计算;发电企业直供电价以物价部门核准的火电标杆上网电价为基准,当前价格为0.3937元/千瓦时;过网费以我省现行直购电过网费为基础,即重灾区0.1612元/千瓦时,非重灾区0.1852元/千瓦时。
  
  (二)联动方式。以现货铝平均价格为标准,上月现货铝平均价格每上升或下浮1000元/吨,次月发电企业直供电价及过网费分别上升或下浮0.02元/千瓦时(详见附件)。
  
  五、监督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及地方相关部门负责对枯水期电解铝直购电实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内现货铝价情况督促相关各方实施联动。
  
  六、其他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仅作为电解铝企业、发电企业、电力公司实施参考,具体相关权利与义务由实施主体各方协商确定,并通过合同予以约定。
  
  (二)省电力公司应优先安排参与电解铝直购电的发电机组发电。
  
  (三)发电企业直供电解铝企业部分电量不参与节能发电调度补偿。
  
  (四)阿坝铝厂地处地震重灾区,情况较为特殊,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也可采取留州电量或州内统一购电等方式解决枯水期用电问题。乐山其亚铝业集团拥有2×13.5万千瓦机组,省电力公司、其亚铝业集团应确保机组枯水期满发稳发,不足电量部分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
  
  (五)本指导意见未尽事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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