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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人社函[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影响,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坚持不懈地抓好落实,形成了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市政府决定开展2009年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和名额
  
  表彰对象为2009年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中,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32个,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32人,就业再就业先进企业18个,就业再就业优秀个人18人。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指对推动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具体包括:
  
  1、区(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基层机构;
  
  2、市及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所在地国家或省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
  
  3、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新闻宣传、培训院校。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指在宣传贯彻落实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就业服务、推动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市及区(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基层机构的工作人员;
  
  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所在地垂直管理的国家或市直属机构工作人员;
  
  3、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新闻宣传、培训院校的工作人员。
  
  市直及区县、部门领导干部不参选。
  
  (三)就业再就业先进企业。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数量多,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贡献突出的地方各类所有制企业。
  
  (四)就业再就业优秀个人。指失业人员中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功实现再就业或在用人单位成功实现再就业,事迹感人,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勤政廉洁,在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能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本地区、本系统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或实施,对保障和促进本地区、本系统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
  
  3、服务意识强,办事程序便捷,失业人员普遍满意;就业再就业政策难点有突破,措施有创新,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显著。
  
  4、关心就业困难人员生产生活,并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的数量或比例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2、积极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在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上有思路、有办法、有实绩,在制定政策、落实政策或管理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中成绩显著;心系下岗失业人员,在本职岗位上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深受下岗失业人员欢迎。
  
  (三)就业再就业先进企业的条件
  
  1、培训院校和生产经营性企业(单位)依法经营,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做到不减员、不裁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示范效应。
  
  2、培训院校年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达300人以上,培训就业率达80%以上;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100人以上,依法用工,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没有因用人单位原因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事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健全有效,近3年内无重大工伤事故。
  
  (四)就业再就业优秀个人的条件
  
  1、失业不失志,自强自立,积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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