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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检查或复评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资金整合县认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的指导; (二)制定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三)组织对资金整合县进行检查和重点考评; (四)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总结、资金整合县考评结果,并根据考评结果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整合县奖励资金; (五)根据考评结果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奖励资金的具体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 资金整合县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 财政对资金整合县复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在考评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根据对资金整合县的重点考评结果,省财政厅择优推荐中央财政奖励县,并确定省财政奖励县。 第十八条 根据中央和省级考评情况,考评结果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并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按照《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第二十条 省财政将对受奖励县(市、区)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未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及在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县(市、区),3年内取消申报资金整合县奖励资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市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具体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