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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区县合作自2008年正式启动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合作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开展多领域的合作,区县合作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表彰先进、激励工作,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开展2009年北京市区县合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评选范围为北京市区县合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市级部门和个人、12个结对区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区县合作先进工作者”评选。 表彰名额为“北京市区县合作先进集体”30个,“北京市区县合作先进工作者”50名,名额分配以奖励实施合作的区县为主。 二、评选条件 (一)区县合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区县合作促进生态涵养发展区协调发展的意见》,领导高度重视区县合作工作,建立了有效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区县合作相关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 2、制定了明确的区县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人员整体素质好,具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高质量地完成了年度任务,受到市级相关部门肯定。 3、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正派,管理科学,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具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相关合作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在全市范围内具有示范性和先进性。 (二)区县合作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区县合作工作或项目的具体领导者、组织者、服务者,以及热心参与区县合作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2、积极落实区县合作发展联席会议有关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区县合作相关工作,开拓进取,努力工作,认真解决区县合作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个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对区县合作贡献较为突出。 3、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各项工作成绩优异。 三、评选方法和程序 1、评选工作要按照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各部门、各区县、各单位要在认真做好区县合作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按照区县合作评选奖励的内容、条件、名额和权限做好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 2、申请表彰的市级单位和个人直接向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每个市级单位可推荐1个处级部门为先进集体,并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 3、申请表彰的区县及以下单位和个人经结对区县的合作组织领导机构初审后,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公示后,各区县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每个区县申报先进集体3个,先进集体以结对区县政府部门或企事业组织为单位,先进工作者5名。 4、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及群众意见,评选出先进集体30个,先进工作者50名,评选结果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在相关网站公示。 5、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北京市区县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表彰。 四、评选表彰的奖励方式 评选奖项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荣誉证书。 五、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区县合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选表彰的各项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评选表彰的工作要求 1、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在推荐评选中,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加强推荐过程的管理。申报材料要真实、全面、准确,确保评选质量。 2、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分别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一式2份。先进集体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作机制、主要做法、取得成效等方面;先进工作者的材料包括主要事迹、奉献精神等方面。 七、时间安排 1月20日之前,请各单位、各区县将评选登记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合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委)。1月31日之前,评选结果在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北京市区县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月份召开区县合作总结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