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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三[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1·7”爆炸火灾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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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加快化工装置本质安全化改造。化工企业要加大投入,采用先进科学手段,加快本质安全化改造,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水平。要对在役的老装置、老罐区开展一次彻底排查,超过设计年限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要坚决报废;能够继续使用的,要开展改造升级,使安全设施满足现行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特别是液态烃、液氯、液氨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应按照或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要求设置紧急切断阀、装备安全联锁装置。
  
  (三)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全员应急处置能力。化工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全面开展事故预想,通过定期演练不断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全员对事故的分析判断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化工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企业预案与政府预案的衔接,加强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确保遇到险情和突发事故能够及时科学果断处置,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四)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深化、拓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化工企业特别是中央化工企业要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等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手段,强化事故隐患的系统、全面排查,确保全面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严防企业因抢进度、抢产量引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请将本通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和化工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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