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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技装[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7
【实施时间】 2010-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低压漏电保护开关隐患排查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针对一些省反映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真空馈电开关(以下简称馈电开关)漏电保护辅助接地极等存在的问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现场调研、核实,发现部分煤矿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馈电开关未设置辅助接地极或辅助接地极设置不完善。为切实提高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性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煤矿企业立即开展煤矿低压交流真空馈电开关漏电保护辅助接地极存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主要内容
  
  1.馈电开关无辅助接地极的问题。对于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馈电开关,若其接线腔内未设置辅助接地极接线端子或辅助接地线未引到接线腔,均视为无辅助接地极。
  
  2.馈电开关辅助接地极设置不完善的问题。馈电开关采用多芯接线端子或信号端子排作为辅助接地极接线端时,若辅助接地线不能与其安全可靠连接,应视为馈电开关辅助接地极设置不完善。
  
  二、工作要求
  
  1.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做好煤矿井下在用馈电开关存在隐患的排查工作。凡没有辅助接地极的在用馈电开关,一律不得在井下使用;凡辅助接地极设置不完善的在用馈电开关,应立即实施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使用。
  
  2.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防爆电气设备维修改造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对已停止使用的无辅助接地极、辅助接地极设置不完善的馈电开关,应及时与生产厂商联系,共同研究、制订符合防爆电气设备维修改造相关规定的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实施整改。
  
  3.煤矿企业应加强对馈电开关采购、验收、入井安全检查、使用、维护、修理的全面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规范,杜绝存在隐患和问题的产品入井。凡没有辅助接地极且尚未入井使用的馈电开关,一律退货,并将其相关资料信息(包括生产商、产品名称、型号、安全标志编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采购合同复印件及数量等),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安标中心。
  
  4.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部署馈电开关辅助接地极隐患排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制订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明确重点、落实责任,针对问题进行整改。相关工作应于2010年一季度前结束。
  
  5.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煤矿企业开展馈电开关辅助接地极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察,并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整改。
  
  6.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组织专家研讨,提出对策措施,并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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