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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对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组织好合同签订工作,特别要组织好合同谈判协商、文本的起草和保密等工作。合同文本最后确定前,应交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 (二)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结果通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签订合同的清理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合同有法律瑕疵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减少或者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严格签订合同的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因工作不负责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形象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制,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政府法制办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