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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潮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潮府[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市、区收入中属于中央(含中央固定收入)、省级(含省级固定收入)收入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相应划分为市、区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各自负担,市继续负担区超基数1.5%部分。
  
  (二)市、区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属地征管,收入划分按原规定执行。
  
  (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体制调整内容制定相关的操作办法。
  
  (四)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税收征收经费按各自所得分别由市、区按规定负担。
  
  (五)在国家和省对财税政策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时,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决。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未涉及内容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2年。
  
  附件: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指标测算公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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