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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市、区收入中属于中央(含中央固定收入)、省级(含省级固定收入)收入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相应划分为市、区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各自负担,市继续负担区超基数1.5%部分。 (二)市、区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属地征管,收入划分按原规定执行。 (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体制调整内容制定相关的操作办法。 (四)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税收征收经费按各自所得分别由市、区按规定负担。 (五)在国家和省对财税政策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时,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决。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未涉及内容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2年。 附件: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指标测算公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