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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纳税人:
接省局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并参考广东省国税局《关于2010年度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期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807号)的精神。为了使纳税人在申报期限问题上的统一理解与操作方便,2010年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重新调整如下:(注:以下调整不包含社保费,从2010年1月起,社保费的申报期为每月15日前,申报期限不因放假而调整。) 节日 放假期间 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日期 元旦节 1月1日至3日 1月20日 春节 2月13日至19日 2月22日 清明节 4月3日至5日 4月20日 劳动节 5月1日至3日 5月19日 端午节 6月14日至16日 6月17日 国庆节 10月1日至7日 10月26日 如有临时调整另行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