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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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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目竣工完成时,配合转报单位(区县或委办局)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六)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过转报单位上报评审小组,提出详细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
  
  (七)配合评审小组现场调研和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负责部门:项目转报单位即各区县和市相关委办局负责。各验收负责部门可自行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体现在各单位年度总结报告中。
  
  第十四条 各转报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评审小组提交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区县或相关领域服务业发展情况;
  
  (二)获得支持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三)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四)项目推进及执行情况;
  
  (五)年度验收项目数量及验收情况。
  
  针对每个验收项目应说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
  
  (2)项目起止时间;
  
  (3)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
  
  (4)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5)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6)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
  
  (7)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
  
  (8)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财务、社会效益;
  
  (9)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
  
  (10)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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