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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项目竣工完成时,配合转报单位(区县或委办局)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六)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过转报单位上报评审小组,提出详细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 (七)配合评审小组现场调研和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负责部门:项目转报单位即各区县和市相关委办局负责。各验收负责部门可自行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体现在各单位年度总结报告中。 第十四条 各转报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评审小组提交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区县或相关领域服务业发展情况; (二)获得支持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三)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四)项目推进及执行情况; (五)年度验收项目数量及验收情况。 针对每个验收项目应说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 (2)项目起止时间; (3)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 (4)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5)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6)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 (7)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 (8)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财务、社会效益; (9)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 (10)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