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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 到农村承包种养业工作的,提供承包协议书(复印件)。 灵活就业类型如有调整的,提交申请补贴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补贴拨付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补贴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按人员来源分别送交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送交材料后,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核实申请人灵活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情况属实的,在办事大厅或珠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负责填好《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补贴花名册》,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报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下同)审核。 (三)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件原件上和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享受补贴的情况,并在《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后8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连同相关材料转送市、区财政部门。 (四)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来的有关补贴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的用款计划审批,并由经办单位通过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八、其它事项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安排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市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由市就业资金支付;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由区就业资金支付;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按照5:5的比例,分别由市、区就业资金承担;残疾人的补贴从残疾人劳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方法划拨。不按规定逾期(因客观因素逾期的除外)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拨付办法,按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政府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本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涉及就业备案、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凡该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 (五)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自行终止: 1. 未按规定办理就业备案的; 2. 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3. 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超过30日的; 4.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 户口迁移到外地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从2010年1月3日起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在2010年1月3日前已办理就业备案,并提交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且经初审符合补贴条件尚未领取补贴的,补贴标准按原珠劳社〔2007〕100号文执行,执行截止时间到2009年底;此前已办理就业备案,并提交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经初审申请补贴材料不齐全的,在本办法发文之日起30日内补齐申请补贴材料后,补贴标准按原珠劳社〔2007〕100号文执行,执行截止时间到2009年底;此前已办理就业备案,但未提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补贴标准按珠府〔2009〕163号文执行。就业困难人员此前已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限合并计算。《关于印发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7〕100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补贴险种和标准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