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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明电[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4.深入排查,彻底整改。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以排查促整改的工作原则,对排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方案、期限和资金,制订应急预案,指定专人盯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公开挂牌督办,进行公告公示,定期跟踪督查。确保隐患排查不走过场,安全整改不留后患。
  
  5.明确责任,严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肃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纪律,严明排查整改责任,安全检查组要深入基层现场和生产作业一线,采取明查暗访、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全面检查。对安全排查走过场、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严肃查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6.认真分析,及时总结。各地区、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进行分析总结,找出问题、不足和差距,不断完善工作责任和措施,推进排查整改工作深入持续有效开展。各市政府、省各部门要将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情况,包括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和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于3月25日前书面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分组表
  
  
  
  
  
  组别
  
  带队单位
  
  参加单位
  
  检查重点地区
  
  
  
  第一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安徽煤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淮南市、蚌埠市
  
  
  
  第二组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
  
  阜阳市、亳州市
  
  
  
  第三组
  
  省国土资源厅
  
  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
  
  马鞍山市
  
  
  
  第四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
  
  合肥市、芜湖市
  
  
  
  第五组
  
  省交通运输厅
  
  省国防科工办、省质监局
  
  铜陵市
  
  
  
  第六组
  
  省质监局
  
  省公安厅、省旅游局
  
  黄山市、池州市
  
  
  
  第七组
  
  安徽煤监局
  
  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宿州市、淮北市
  
  
  
  第八组
  
  省安全监管局
  
  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宣城市
  
  
  
  第九组
  
  省安全监管局
  
  省教育厅、省质监局
  
  安庆市、巢湖市
  
  
  
  第十组
  
  省安全监管局
  
  省公安厅、省农委
  
  六安市、滁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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