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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 1、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2分。 有关文件 节能专项资金低于1亿元并且占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千分之一的,专项资金增长即得分,未增长不得分。节能专项资金金额超过1亿元(含)或占财政收入比重超过千分之一的,只要不减少即得分。 省财政厅负责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增加,2分。 有关文件 地方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低于1亿元并且占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千分之一的,该比重增加得2分,否则不得分;金额超过1亿元(含)或比重超过千分之一的,该比重增加得2分,维持不变得1.5分,降低不得分。 省财政厅负责 3、组织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2分。 国家有关统计数据等,地方有关文件 组织实施国家十大工程即得1分,获得安排的项目个数或投资额比2008年有所增长得2分。扣分方面,节能监测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的扣0.5分。 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节能工程,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利用本地区资金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个数或投资额与2008年相比有所增长得0.5分,增长15%以上(含)得1分。 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5 1、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核查有关文件,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得1分,仅制定目录0.5分;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得1分,仅制定目录0.5分。出台地方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加1分。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2分。 有关统计数据 核查财政、科技等部门有关文件或书面证明,依据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统计数据计算核实。比重增加得2分,未增加不得分。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省统计局配合 3、推广实行节能新机制,1分。 相关文件、实地调研 出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的政策文件或采取有关措施的,得分。 省经信委负责 7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情况 8 1、完成千家企业年度节能目标,2分。 相关文件、统计数据等,实地抽查 结合千家企业节能评价考核工作,依据国家统计数据进行核查。千家企业全部完成节能目标得2分,完成90-100%得1.5分,80-90% 0.5分,80%以下不得分;每发现一起自查报告中存在谎报完成节能目标情况的,扣1分;对千家企业全部简单按产值能耗或增加值能耗考核节能量的,扣2分。 省经信委负责,省统计局配合 2、重点企业落实节能管理措施,3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2分。地方开展了相关培训得0.5分,地方组织完成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得1.5分,否则不得分。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的得1分,政府出台和实施相关规定的得1分,但每核查出一家重点企业未实行或者实行了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扣0.5分。 省经信委负责 3、重点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力量和计量工作,3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重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情况1分,有备案得1分,每核查出一户千家企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扣0.5分;主动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的,加1分。 能源计量工作2分,用能单位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相关制度,1分(仅有一方面制度的,得0.5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得1分,积极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实行有效采集政策的,加0.5分。 省经信委负责能源管理工作;省质监局负责计量工作 8 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12 1、禁止实心粘土砖使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分。 国家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纳入第一、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砖城市目标完成情况,2分。全部完成,得2分;完成80%以上,得1分;80%以下,不得分。 省建设厅负责 2、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上升,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上升的得2分,维持不变的得1分,下降的不得分。 省建设厅负责 3、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对北方15个有节能改造任务的省市实行扣分制,完成任务得分;对南方地区实行加分制,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采取措施的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