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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城乡建委
【发文字号】 穗建质[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发了“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该系统从2009年8月份开始在我市部分工程、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了前期试点,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为加强对我市混凝土生产、使用和检测全过程的监管,促进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实现从被动监管、事后监督向主动监管、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的转变,提高我市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我委决定在全市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落实使用该系统工作。以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实施方案(试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实施方案(试行)
  
  一、系统介绍
  
  该系统是由混凝土生产数据集成管理平台、检测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和质量监督数字处理平台三部分组成,目标是建立一个覆盖混凝土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施工单位)、监测(监理公司和检测机构)和监督(质监机构)各环节的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混凝土生产、使用、监测全过程的实时质量追踪和管理。目前该系统已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二、使用单位
  
  1、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及建设工程质监站。
  
  2、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建设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混凝土分会等相关行业协会。
  
  3、我市所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工程及临时建筑等除外)。
  
  4、为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相关检测服务(含结构实体检测)的检测单位。
  
  5、为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
  
  三、任务分工
  
  1、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全面负责该系统在我市的推广使用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技术要求,向各行业协会提供技术支持,并对各相关单位的使用情况实施督查。
  
  2、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辖区内该系统的推广、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列入质量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3、各行业协会负责做好本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在本行业内的推广、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1、2010年1月22日前,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完成对本行业单位的培训,并由各受训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建设和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的培训由相应监理项目部负责实施。
  
  2、2010年1月25日起,市质监站所有在监工程及相关单位纳入该系统管理范围;2010年7月1日前各区(县级市)质监站所有在监工程及其相关单位纳入该系统管理。上述在监工程是指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临时建筑等除外)。
  
  3、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所有在监工程实施现场制作混凝土试件电子追踪管理。
  
  4、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为我市在监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相关检测服务(含结构实体检测)的检测单位完成商品混凝土检测结果(含结构实体检测)的计算机自动实时采集、上传。
  
  5、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为我市在监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完成混凝土生产现场实际生产配合比及试验室自检结果的计算机自动实时采集、上传。
  
  五、实施要求
  
  1、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和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切实做好该系统的推广、管理工作。对不按要求使用该系统的相关单位,要督促其落实使用。
  
  2、各监理、检测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要认真按照相关要求准确、实时录入各类信息;各监理单位除做好自身信息上报工作外,还必须督促项目相关各方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并组织实施混凝土试件的电子追踪管理。
  
  3、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将系统打印的相关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各级监督机构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应加强监督并督促实施。
  
  4、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混凝土试件电子追踪管理所需要的材料(如电子芯片、标签等),并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见证混凝土试块制作时植入标记;各监理和检测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自行配备相应读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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