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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牧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精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2010年我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现将《2010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全面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区、市)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监测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监测计划实施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加强监测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规范运行,确保监测质量。各省(区、市)要在我部监测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计划,并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配套安排监测任务。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规范监测行为,严格遵守《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科学、公正地做好监测工作,按时完成监测任务。我部将加强对各承担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考核,一旦发现违反监测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监测工作所需费用从我部划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密切协作,强化执法监管。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2010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和实施工作,加强对承担任务质检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强化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监测结果,并协助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依法查处生鲜乳质量安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向有关部门通报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并按相关职能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生鲜乳质量安全信息。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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